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3日       已查看:



株洲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等级评定工作

管 理 规 定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株洲市建筑业企业诚信档案,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务院、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诚信等级是指建筑业企业在诚信经营和工程施工过程中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等活动中的诚信程度。

第三条  评定内容

建筑业企业受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以及批评和惩处所形成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企业在企业资质条件、工程业绩、合同履约、遵规守法、劳动关系和民工工资发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从主管部门管理、工程创优获奖、银行信誉等方面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第四条  评定范围

在株洲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和连续两年内在株有在建项目的外地建筑业企业。

第五条  评定办法

(一)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企业诚信等级评定管理部门,株洲市建筑业协会协助开展此项工作,对在株洲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和连续两年内在株有在建项目的外地建筑业企业进行诚信等级评定。

(二)评定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参加评定的建筑业企业提出申请和提供真实有效的申报资料参与评定。

(三)诚信评定等级有效期为1年,当年评定的信用等级为下一年度的企业诚信度。

(四)每年71日到91日为当年集中受理申请日期。评定机构应当在截止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

第六条  评定形式

总分为100分(附件二),其中:企业资质条件10分、工程业绩20分、合同履约5分、遵规守法20分、劳动关系和民工工资发放10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25分、服从主管部门管理5分、创优获奖项目3分、银行信誉2分,在热心公益事业、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表现,省外、国外所承担的项目达到一定数量,体系认证、银行信誉等视情况给予不同的附加分(附加分值最多为20分)。

第七条  评定程序

(一)企业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株洲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等级申请表》(附件一)和相关证明附件资料。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企业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并核验原件,之后组织人员采取资料审查、现场复核等方式,对申报企业诚信等级进行审核、计分。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所报评定情况进行复审、核定信用等级,按照公示制度在株洲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10天。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公示期满且没有异议的,在株洲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企业诚信等级。

第八条  评定等级划分

评定等级划分为AAA、AA、A、B四个级别,其中:AAA、为优秀信誉,AA为良好信誉,A为合格信誉,B为不良信誉。

(一)AAA:企业信誉好,受到社会普遍赞扬,得分在90分及其以上,评分表(1)~(9)项得分必须大于85分;

(二)AA:企业信誉良好,社会反响好,得分在85分~89分之间,评分表(1)~(9)项得分必须大于80分;

(三)A:企业信誉一般,社会反响较好,得分在70~84分之间,评分表(1)~(9)项得分必须大于65分;

(四)B:企业信誉差,社会反响不佳,得分在70分以下。

第九条  评定结果

诚信等级评定的结果,依据相关规定,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诚信奖惩机制,评定结果在有效期内作为企业信誉度并记入档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把评价等级为B的建筑业企业列入差别化管理对象,对该企业的资质、经营状况和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予以重点督察。

第十条  动态管理

动态管理是指对建筑业企业通过申报,并按本规定程序评定的诚信等级在有效期内进行管理。期间,如企业有获奖等或违法违规等行为,按本规定进行加减分,加减分后影响到企业的诚信等级变化的,对企业诚信等级进行调级,作为下一年度的诚信等级。

第十一条  在建筑市场诚信等级评定年度内,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B”等级:

(一)年度内累计死亡2人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二)恶意拖欠民工工资或因拖欠民工工资造成群体事件的;

(三)申报资料或证明材料弄虚作假被查实的;

(四)其它严重失信行为,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的。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