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城市管理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与行政处罚衔接机制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5日 已查看: 次
湘建执〔2020〕7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30号)精神,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城市管理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与行政处罚衔接机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理顺职能职责。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管理、水务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政府职能部门将部分行政处罚权移交给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后,应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要求,对其审批或者主管事项继续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权及相应行政强制权,并主动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程序。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管理、水务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政府职能部门相关行政处罚权移交后,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涉嫌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以制止。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将违法线索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立案查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监督执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政府职能部门移交的违法线索应依法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抄告相关职能部门。政府职能部门移交的线索涉嫌犯罪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三、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需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补充有关材料及调阅与案件有关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资料的,相关职能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涉及需要专业技术检测、鉴定的案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委托相关职能部门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能力的组织、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受委托单位应按照约定时限出具检测报告、鉴定结论,并对检测报告、鉴定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会审机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邀请相关单位参加重大疑难案件会审,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加强司法衔接。公安机关应将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和违规驶入禁入道路桥梁的行政处罚纳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系统,依法打击妨碍城市管理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对妨碍城管执法公务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查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行政强制执行权限的,应依法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行使行政许可、行政监督管理职责与行使行政处罚权职责的相互衔接与边界需进一步明确的,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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